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39—2007)
更新時間:2008-04-2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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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編號: DB11/ 139—2007
發(fā)布單位: 北京市環(huán)境保護局 北京市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局
標準性質(zhì): 強制性
實施日期: 2007-09-01
關鍵詞: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摘要:為加強對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護環(huán)境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八條和第三章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第一次修訂,代替DB11/ 139—2002《鍋爐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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