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更新時間:2008-11-2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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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范標準名: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編號:GB 13223--91
發(fā)布單位: 國家環(huán)境保護部
標準性質: 強制性
實施日期: 1992年8月1日
為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保護環(huán)境,特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燃煤電廠的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及煙塵允許排放濃度。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除層燃和拋煤發(fā)電鍋爐以外的燃煤電廠。
2 總則
2.1 燃煤電廠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按全廠建設規(guī)模計算。所采用煙囪高度值以240m為極限,由于地形和當地大氣擴散條件需要,煙囪的實際建造高度超過240m時,仍按240m計算。
2.2 地形或氣象條件復雜地區(qū)(如山區(qū)、海邊及多年平均風速<1.0m/s地區(qū))燃煤電廠的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應根據實測評價確定,報電廠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備案。
3 二氧化硫排放標準
3.1 用一座煙囪排放的燃煤電廠,全廠二氧化硫允許排放量計算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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