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向社會征求意見
南昌市就《南昌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市民可將意見和建議通過電子郵件(fzjlfc@nc.gov.cn)或信函形式反饋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
新項目要配二次供水設施
辦法指出,二次供水是指通過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所屬管網(wǎng)、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供水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儲存、處理、加壓后提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根據(jù)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安全范圍內(nèi)禁止挖坑取土
辦法擬規(guī)定,二次供水運行不得間斷,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jīng)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fā)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在二次供水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nèi)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gòu)筑物等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損壞、侵占、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二次供水設施;將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與非飲用水管道、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連通;安裝管道泵從城市管網(wǎng)內(nèi)直接抽水及二次供水單位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zhuǎn)供水等活動。
擅停供水最高罰5000元
對違反二次供水水質(zh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未按照規(guī)定檢修二次供水設施或者在二次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未定期進行水質(zhì)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未按規(guī)定清洗消毒等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整頓;對直接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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