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成都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采、取用、節(jié)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施工降水、空調取水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市地下水開發(fā)、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并會同市國土部門加強對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
區(qū)(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下水資源分級管理權限,統(tǒng)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下水的開發(fā)、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中,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含高新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地下水的開發(fā)、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建設、規(guī)劃、環(huán)保、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地下水資源開發(fā)、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規(guī)劃制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編制成都市地下水資源開發(fā)、利用、保護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下水資源開發(fā)、利用、保護規(guī)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相協調。
編制規(guī)劃,應當進行水資源綜合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市和區(qū)(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第五條(取水許可)
凡需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guī)定向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ǘ┨峤坏牟牧喜煌陚浠蛘呱暾垥鴥热萏钭⒉幻鞯模淮涡酝ㄖ暾埲诵柩a正的內容,補正后予以受理;未補正材料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具體的受理機關。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fā)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網的,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規(guī)劃部門的意見,城市規(guī)劃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六條(申請變更)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xù)。
第七條(取水計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地水資源狀況、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取水計劃,按照統(tǒng)籌協調、綜合平衡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計劃取水,不得擅自超計劃取水。
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取水量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ㄒ唬┮蜃匀辉,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qū)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qū)水域使用功能、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ㄈ┑叵滤畤乐爻苫蛘咭虻叵滤_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ㄋ模┏霈F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九條(取水計量設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guī)定填報取水統(tǒng)計報表。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檢修、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應當在檢修、更換前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取水量。
第十條(鑿井管理)
嚴禁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鑿井開采地下水。
需鑿井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鑿井施工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姓鞴懿块T簽發(fā)的取水批準文件;
(二)鑿井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鑿井施工設計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徑、井深、止水層、取水層、設計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廢井管理)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報廢取水井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內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封閉、回填。
嚴禁擅自封閉、回填報廢取水井。
第十二條(開采限制)
下列地區(qū)限制開采取用地下水:
。ㄒ唬┑叵滤蓞^(qū);
。ǘ┑叵滤畤乐匚廴镜牡貐^(qū);
。ㄈ┕补┧芫W覆蓋的地區(qū);
。ㄋ模┯绊懡ㄖ锇踩牡貐^(qū);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限制開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區(qū)。
第十三條(禁止規(guī)定)
嚴禁在取水井周圍半徑30米內設置廁所、糞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十四條(停止取水)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在取水過程中,如發(fā)現坍塌、裂縫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水資源費征收)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繳納標準按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水資源費按照實際取水量計算收取,取水計量設施由取水戶在取水點或者輸水總管設置。
第十六條(繳納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七條(使用監(jiān)管)
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tǒng)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保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十八條(檢查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ǘ┮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zhí)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ㄈ┻M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ㄋ模┴熈畋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jiān)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一)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鑿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ǘ┥米允┕そ邓,責令停止降水,限期補辦手續(xù),補繳水資源費,并可處以建設單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補辦手續(xù)的,責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
。ㄈ⿲髲U取水井擅自進行封閉、回填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取水井周圍半徑30米內設置廁所、糞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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