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一審宣判
太湖西山島跨省傾倒垃圾案涉及垃圾兩萬余噸,三名被告人均獲刑。
◆本報見習記者韓東良通 訊員楊萌
風景優(yōu)美的蘇州太湖西山島竟然被堆積了數千噸垃圾,大量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夾雜在建筑垃圾中,跨省運至附近傾倒,散發(fā)出陣陣惡臭,導致周圍環(huán)境遭受嚴重污染。
10月31日上午,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矚目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做出一審宣判,三名跨省運輸、傾倒固體廢棄物的被告人,分別因污染環(huán)境罪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30萬元不等的刑罰。
為謀私利,變造證明非法傾倒垃圾
2016年初,被告人孫秋林虛構能承攬?zhí)涠舅魃綅u宕口(采礦形成的積水坑)填埋工程的事實,以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25萬元。2016年2月,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在擬通過孫秋林介紹承接的太湖戒毒所西山島宕口填埋工程無果的情況下,要求孫秋林先開具《接收土方證明》。
2016年3月上旬,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擬稿打印土方量為空白的《接收土方證明》,經孫秋林電話聯絡獲太湖戒毒所蓋章。后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自行在證明中土方量的空白處填寫“叁百萬立方”,并在尾部打印“昆山市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樣。
同年5月底,為便于供應商提供垃圾,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再次變造接收土方證明,在尾部通過打印、書寫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裝潢垃圾約捌萬立方”字樣,隨后通過他人聯系,將兩船垃圾運抵太湖戒毒所碼頭堆放。經鑒定,上述接收土方證明上的手寫字跡系被告人陸小弟所寫。
6月,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在未簽訂任何填土協(xié)議,且前述兩船堆放的垃圾如何進一步處理尚未得到太湖戒毒所明確答復的情況下,為賺取接收垃圾費,擅自通過他人聯系垃圾供應。
同時,兩被告人變造的接收土方證明照片經微信流傳后,部分中間商主動將垃圾用船運至太湖戒毒所碼頭。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明知上述垃圾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體廢物,仍以每噸約7元~10元的價格接收,并未經處理直接傾倒至宕口內。
2016年7月1日下午,位于蔣東村轄境的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內碼頭,?苛擞门癫忌w好的8條船只,共裝載數千噸建筑垃圾夾雜著生活垃圾,欲在蘇州太湖西山違規(guī)傾倒時被當場抓獲。
經查明,2016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變造《接受土方證明》,擅自接收來自外地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雜物,共計23336.3噸,并傾倒至戒毒所宕口內。
后果嚴重,部分滲濾液揮發(fā)酚超標50倍以上
案發(fā)后,涉案垃圾被當地政府迅速清運并填埋處置。上述垃圾經稱重合計23336.3噸,主要成分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其中的滲濾液具有毒性,且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
經檢測,現場固體廢物堆體中采集的11個滲濾液樣品均檢出揮發(fā)酚,含量均超過標準限值,且部分樣品超標高達50~185倍。
涉案污染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余元,另因對被污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已產生225128.3元環(huán)境修復費用,兩者共計人民幣850余萬元。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已運回上海。
庭審中,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檢察院提供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國家風景名勝區(qū)、國家地質公園內,隨意傾倒混合生活垃圾形成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達人民幣850余萬元,后果特別嚴重,應當以污染環(huán)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秋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人民幣25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菊明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檢察院認定揮發(fā)酚具有毒害性、生活垃圾為有害物質的依據不足;指控公私財產損失數額過高,認定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嚴重后果依據不足。同時,提出被告人王菊明系行政違法,非犯罪。
被告人陸小弟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陸小弟系從犯,且指控傾倒垃圾的數量及公私財產損失證據不足。同時,提出對涉案垃圾是否達到法定“有害物質”的程度存疑,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陸小弟為賺取每噸10元差價而運送建筑垃圾與事實不符。
被告人陸小弟辯護人認為,傾倒建筑垃圾系戒毒所許可,后期船老板聞風而動將垃圾大量運來,超出王菊明及陸小弟控制。陸小弟有自首及立功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陸小弟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秋林表示其未實施詐騙行為,25萬元系綠化土、渣土生意及填埋太湖戒毒所三個魚塘工程的轉讓費,且未實際占有。同時認為自己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
被告人孫秋林的辯護人提出,垃圾運至場地并傾倒,孫秋林不知情。指控被告人孫秋林犯詐騙罪證據不足,孫秋林并未虛構事實,且指控孫秋林以繳納保證金為由收取25萬元和用于個人支出證據不足。建議對孫秋林從輕處罰。
環(huán)境敏感,案發(fā)地屬于生態(tài)紅線二級管控區(qū)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實地勘驗被污染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全面了解污染程度;走訪調查受污染場地周邊的居民,了解案發(fā)時的環(huán)境狀況,傾聽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轉達被告人陸小弟家屬法律援助申請,注重保障被告人權益;制訂周密庭審方案,熟練把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等,確保案件定性準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值得一提的是,垃圾傾倒案案發(fā)地所在的西山島,該宕口距蘇州市吳中區(qū)金庭鎮(zhèn)取水口直線距離僅兩公里,且鄰近太湖寺前(吳中區(qū)、工業(yè)園區(qū))取水口。該區(qū)域距太湖水體直線距離不超過600米,屬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qū),生態(tài)紅線二級管控區(qū)。一旦發(fā)生水體污染擴散,將嚴重影響相關范圍內的飲用水安全。
法院認為,西山島是我國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島嶼,屬于太湖風景名勝區(qū)西山景區(qū),具有重要的自然、人文景觀保護價值,涉案宕口堤岸具有特殊的環(huán)境敏感性。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在此傾倒有害物質,更具環(huán)境危害性。
最終,姑蘇法院結合查明事實,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三被告人分別判決如下:被告人王菊明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陸小弟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孫秋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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